员工主动辞职,糊涂公司赔2万余元!餐企如何规避用工风险?法律政策

餐饮界 / / 2018-10-22
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某企业被员工索赔上万元! 因为一个小小的用工失误,某公司损失几十万! 风险不仅仅来自市场,还来自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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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一直就像一个炸弹一样深埋企业内部,如果没有引起重视或视而不见,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爆炸!这得卖多少盘菜才能弥补损失啊!

这颗炸弹都有哪些危险之处呢?如何防范和规避餐企用工风险?

用工风险成了餐企主要的内忧

过去老百姓“怕打官司、怕输官司”,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一情况正迅速改变,用工风险成了餐企主要的内忧。

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员工作为案件的原告时,员工胜诉概率较高,达76%;当员工作为被告时,员工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但仍超过50%,达65%。

在各行业员工的胜诉率中,餐饮行业的案件总量987件,员工胜诉案件743件,员工胜诉率高达75%!

由此可以看出,员工想告公司,基本是一告一个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企业方面并不占优势,老板们唯有知法懂法,合理规避,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用工风险。

未签劳动合同,餐企赔员工2倍工资

现在,还有很多餐饮企业没有给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有很多,一部分老板没有法律意识,认为我雇人干活,他给我干活,我给他钱就可以了。

还有一部分老板知道应该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出于对风险的考量,一旦同员工之间发生什么纠纷,员工就有证据可以去告公司了。这种想法是真糊涂!员工每个月的工资条、工牌、打卡记录、监控录像等都可以作为雇佣证据,员工如果告,你就跑不了!

所以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是企业最大的风险!

案例:

2013年11月,阿德进入鑫源酒店当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鑫源酒店也没有为阿德缴纳社会保险。阿德于2014年8月6日离职。

随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令解除其与鑫源酒店的劳动关系,鑫源酒店为其补缴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同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600元,加付赔偿金34000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8月6日起解除,鑫源酒店向阿德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驳回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翔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鑫源酒店支付阿德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并为阿德办理和补缴上述期间内的社保。

分析:

阿德在鑫源酒店厨房工作,该工作系鑫源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阿德佩戴鑫源酒店的工作牌,由鑫源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亦由鑫源酒店财务发放工资,由此原审判决认定鑫源酒店与阿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阿德自2013年11月5日进入鑫源酒店工作,酒店在近一年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鑫源酒店应支付阿德上述期限的二倍工资差额。

员工旷工被扣工资,法院说:无效!

每家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方面。

在员工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如果员工违背了公司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里没有把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例:

2014年4月1日,刘峰与翔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其间,翔云公司按月向刘峰支付报酬,并从2014年4月开始为刘峰缴纳社会保险。刘峰于2014年11月12日起不再上班,尚有2014年10月、11月的工资未领取。

2014年12月,刘峰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翔云公司支付其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9400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翔云公司应支付给刘峰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5230元。刘峰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翔云公司应支付给刘峰上述两个月工资共计5230元,为刘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翔云公司诉称,刘峰连续旷工十天,应从未付工资中扣款1500元。翔云公司制度规定因无故不请假,旷工一天扣发150元,连续旷工10天的作为自动辞职处理,翔云公司按照制度执行完全合法。

厦门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分析:

厦门中院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翔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旷工行为进行扣款作出了相应规定,不具合法性基础,应属无效。

翔云公司据此要求对刘峰扣款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了原审判决。

员工主动辞职,糊涂公司赔2万余元

在餐企和员工解除合同时,如果是员工自己自愿辞职,公司不用补偿,除了这条之外,多数情况,公司都是需要补偿的。

比如说: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案例:

贺女士从2012年2月1日入职一家电商企业,担任售后客服一职。因销售业绩出色,贺女士入职9个月后就被提拔为3C客服部客服主管。后因业绩不达标,被公司降职。

2013年9月28日,贺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向公司索赔2.4万元离职赔偿金。

但电商公司称,是员工主动离职,赔偿金应按当时协议约定的1个月工资来算。

原来,公司和贺女士开始办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在签订协议书的前一刻,贺女士却要求公司出示一份辞退书给她才能签协议。而后,贺女士自己打印了一份辞退书,公司没有仔细审查便盖了章,随后贺女士又以情况混乱为由拒签协议书。

一个月后,贺女士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市仲裁委裁定电商公司赔偿贺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万元和离职前该月工资4500元。

分析:

市第一法院认为,电商公司称是贺女士主动提出离职意向,而且双方协商好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条件为一个月工资。为此电商公司还申请了证人丁某作证。但是,电商公司对此没有书面证据,该份协议书并没有贺女士签名。

而贺女士提交的 “辞退通知书”显示,贺女士是因不符合企业的要求被电商公司辞退。“辞退通知书”上盖有电商公司的公章。因此,电商公司应向贺女士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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