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界食品安全法规:食品犯罪者或被“终身禁业”法律政策

餐饮界 / 佚名 / 2016-11-07
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规,拟考虑对于违法从业者、企业法人代表实施终身“禁业令”。
餐饮界

草案拟建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令规定,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严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此外,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扩大到全体从业人员,做到全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针对此前被曝光的网络送餐安全问题,草案提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在交易网站或交易平台上应公示许可证、执照、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同时,还将信息公示要求扩大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即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网站公示上述信息。

  目前,上海本地产农产品监管规范,食品安全比较有保证。但是占全市供应量大头的外地入沪农产品的监管,则一直没有更强有力的举措。此次草案提出,建立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制度,确保信息可以追溯到。

  而对市民反映突出的食品小摊贩的管理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透露,拟改变原先的“管不着、没法管”的被动局面,采取备案方式,对不符合办法食品许可证条件的小饭店、小摊贩实施分类管理,允许执业,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退出机制。

  以往,超市内因过期、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部分食品必须回收并销毁。但考虑到因标签标志不合规而回收的食品中,有的并没有过期,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此次草案提出,允许经营者通过其他途径销售或赠送给福利机构,避免浪费。

  为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草案拟规定将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形式做到全覆盖,对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管理者及直接责任人,设置终身或一定时期的从业禁止。“包括禁止开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公示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薛明扬表示。

  另据解放日报报道,如何在“网上”“路边”安全地吃?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此次修法回应了市民对网络订餐、回收食品、食品摊贩等领域加强管理的诉求。市食安办主任阎祖强说,从市食安委、市食药监局起草到市法制办审核,修订草案前后修改了近30稿。

  明确网络订餐准入标准

  对于外卖的送餐质量,可以用“良莠不齐”来形容,如何从立法上加以防范?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草案还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活动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修订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或者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或未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探索食品摊贩分类管理

  对食品摊贩的管理一直是难点,如何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此次修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措施作了适当调整、完善。修订草案明确,本市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状况,探索通过备案等方式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按照《修订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时,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经营条件和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票据凭证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包括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约谈负责人等措施。

本文来源云餐网,由餐饮界www.canyinj.com整编报道,转载请注明来源!

免责声明:1.餐饮界遵循行业规范,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餐饮界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餐饮界www.canyinj.com",不尊重原创的行为餐饮界或将追究责任;3.投稿请加小编微信canyinj888或QQ237634588。4.餐饮界提供的资料部分来源网络,仅供用户免费查阅,但我们无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即时性和有效性,若网站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扫码关注餐饮界微信号


媒体官方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