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时添燃料烧伤同学,这责任谁担法律风险
事发后,小李的家长将学校、餐厅、小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小李的伤势负责。而3方被告均认为,小李的烧伤不是自己的过错。近日,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3方被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班级聚餐,自助小火锅爆燃
2014年12月,小王和小李所在的南京某中学初三某班在一家自助餐厅聚餐。记者了解到,这家自助餐厅主营的就是自助小火锅。
席间,小王发现火锅炉需要添加燃料了,却一时找不到工作人员。小王就擅自在一旁的柜子里找到装有酒精的容器往炉中添加酒精。添加过程中,酒精发生爆燃,致使坐在同一桌的小李与其他两名同学不同程度烧伤。小李的笔记本及所穿衣服被当场烧毁,受伤较为严重。
这场班级聚餐不仅有小李、小王等同学,还有3名老师。但3名老师单坐一桌,由于视线受阻,对小李一桌没有特别留意,没有注意到并制止小王私自添加酒精的行为。
3方被告都说不是自己的错
事后,小李一家将学校、餐厅所属某餐饮公司、小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3方被告都认为悲剧的发生不是自己的责任。
庭审中,学校认为,聚餐活动并非由学校组织,而是小李所在的班级自行组织,该活动在组织开展前未向学校请示,也未得到学校的批准和同意。小李受伤与班级组织的活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与学校无关。
餐饮公司则认为,是小王不顾餐厅张贴的警示标志,擅自取用和添加酒精造成事故。
小王家长则表示,小王和小李一样都是自助餐厅的未成年消费者,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安全的餐饮服务,应负主要责任。而学校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监护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
3方都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班级聚餐是由老师带领、班级组织的班级活动,性质上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 参加活动的3名老师在注意到餐厅火锅使用液体酒精作为燃料的情况下,没有对学生强调安全事项,没有提醒学生对明火和酒精的特别注意,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3名老师在履行职务行为中所导致的损害责任应由学校承担。
小李与餐饮公司之间系餐饮合同关系,餐饮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有保证就餐人人身安全的义务。餐厅主营自助火锅,使用的燃料为液体酒精,因其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餐厅负有特别的保管、使用和注意义务。虽然餐饮公司辩称在餐厅张贴了使用规范,酒精燃爆系小王私自添加所致,但餐厅属开放场所,服务员对就餐人员自行添加酒精的行为有注意和制止的义务。餐饮公司将大桶液体酒精随意放置在就餐区域柜子中,导致小王轻易获取,而餐厅服务员也对酒精添加疏于注意。
而小王的行为则直接导致了对小李的损害。虽然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是初三学生,应当对大容积液体酒精靠近明火可能会发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再者,顾客就餐也应遵守餐厅秩序,随意打开餐厅柜子,自行寻找和取用柜子里装存的物品,该行为即使从一般生活习惯和常识看也有不妥之处。
鼓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餐饮公司、小王对原告小李的损害分别承担20%、30%和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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