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万元投连锁店选址失误鲜有顾客 法院判决总部退还4.8万加盟费餐企新闻
朱某本想通过加盟连锁店发笔财,可是一个多月的经营却赔了本,损失了十多万元,朱某觉得自己的损失是因为连锁店工作人员的选址失误造成,随即决定退出加盟,但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朱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6年3月,朱某发现一家连锁餐饮,通过了解及咨询,朱某觉得这个项目不错。该连锁店一位姓刘的经理,承诺加盟后客户没有风险、公司负责找店面位置及装修、对加盟客户进行扶持等条件。
朱某决定加盟连锁餐饮,双方在没有签订书面加盟合同前提下,朱某将5万元转给了对方。很快,总部就派出工作人员来到德州为朱某选店址,确定店址后,朱某再次给刘某转账5万余元,用于购买菜品和物料。一个多月后,朱某的加盟店正式开业。
可是开业后朱某却傻了眼,店铺鲜有人光顾,一个多月的时间,朱某的加盟店就经营不下去了。朱某向刘某寻求帮助,刘某却告诉朱某,这次所选店铺的位置不好,工作人员再去帮忙选址,重新开一家店面。
刘某的这种说法让朱某非常气愤,朱某认为最早的店址就是刘某挑选的,朱某为开店经营投入多达十多万元的费用,而且刘某当初承诺的各项扶持也没有到位,朱某为此一直同刘某协商,刘某也一直没有为朱某再选新址。
在协商无果后,朱某要求退出加盟,并要求刘某退还损失的10万余元,此举却遭到了刘某拒绝,无奈之下朱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今年8月底,德州市中级人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朱某、刘某之间存在加盟的口头合同关系,朱某的店铺倒闭,其中原因应是多方面的,但不能排除存在店铺选址不当的因素,且刘某没有履行为原告选新址的合同义务,导致双方的合作关系无法继续进行,现朱某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予解除。朱某使用刘某商标,应支付使用费,但朱某使用的时间不满两个月等实际情况,扣除朱某合作经营费2000元为宜,余款被告应予退还,判决解除朱某、刘某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关系,刘某赔偿朱某合计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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